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人员获得硕士学位的渠道。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由本人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即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考试,完成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审核,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相关要求,授予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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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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